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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以下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养老年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3 年,则养老年金给付比例为 2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养老年金给付比例为 25%。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李红英
西安莲湖 资深行销专务